青励公益宣传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一节 内容创作

    第二节 内容质量审核

    第三节 品牌建设

    第四节 人才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励公益宣传平台是本组织对外展示的媒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励公益宣传平台的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对外宣传、内部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网络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规范性,树立青励公益良好的公益形象,青励公益宣传部根据《青励公益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励公益宣传部成员为青励公益官方宣传人员。

第三条

青励公益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创作、品牌建设、内容质量审核。

第四条

宣传工作致力于维护青励公益的品牌形象、使用各类渠道让更多的人认识青励、提高青励公益曝光率、为青励公益探索新的宣传方式、树立青励公益良好形象。

宣传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实事求是,亮点突出。

第二章 宣传平台

第五条

自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知乎、今日头条、官方网站、b站等。

第六条

自媒体平台的管理维护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第七条

微信公众号为青励公益主要宣传媒介,负责内容创作类版块,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青励资讯、青励推荐、青励live等。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未经青励公益执行委员会批准,以青励公益的名义开通各类自媒体宣传平台。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宣传部在青励公益执行长团队总体规划下负责自媒体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及日常督查工作。自媒体平台主办方为对应平台管理方,负责各平台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条

以新闻中心、设计中心、视频中心分支为宣传抓手,实行分工负责制,各中心负责人为该中心第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闻中心负责青励公益在各个网络平台官方账号的运营;设置专员负责内部推文的撰写,资讯类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设计中心为青励公益设计周边文创产品及线下活动的物料;设置专员为推文绘制插图、设计美观的视觉效果。

第十三条

视频中心主要负责创作官方重大活动所需视频及其他物料;设置专员与执委会部门、各工作站对接视频类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一节 内容创作

第十四条

青励公益宣传平台主要发布青励活动、青励推荐以及其他与青励公益有关的内容,宣传青励公益的发展成就,展示和维护青励公益良好的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青励活动是是本组织实现愿景的重要载体,也是宣传平台的重点宣传对象。青励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营队活动、日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下列青励活动不由宣传部制作排版:

  • 营队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连续多日发送文章的活动;
  • 青聚、青年课堂、励青计划等日常活动以及其他仅需发送单篇文章的活动;
  • 其他活动;

不由宣传部制作排版的文章应由举办青励活动的工作站提供,并在钉钉提交审批。如果有需要宣传部制作排版的文章,各工作站应当提前联系宣传部负责人,由宣传部组建团队跟进青励活动并制作排版相关文章。

第十六条

青励推荐是通过宣传平台推送与青励公益合作的其他品牌的优质活动。青励推荐的推送应由青励对外关系部或者各工作站向宣传部提交申请并在钉钉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宣传部成员制作排版相关文章并在宣传平台进行推送。

第十七条

宣传平台日常推送的其他内容由宣传部成员创作以及工作站投稿构成。工作站投稿分为轮值投稿和自愿投稿两种形式,工作站应当直接联系宣传部负责人进行投稿。

第二节 内容质量审核

第十八条

由青励公益宣传部运营的平台以“先审核,后上线”为原则并实行双重审核机制。内容质量审核由独立的质量监管委员会以及执行长团队双重审核。

独立的质量监管委员会由宣传部负责组建审核团队并定期轮换,以确保内容审核的真实客观性。

第十九条

由各工作站运营的平台以下列三种方式进行内容质量审核:

  • 由各工作站按照宣传部的统一标准自行审核,审核后即可上线;
  • 宣传部不定期抽查审核;
  • 宣传部定期出具各工作站外宣评价报告;

第三节 品牌建设

第二十条

青励公益宣传部负责青励公益官网、短信发送平台、其他线上线下品牌建设以及其他所有对外展示的内容的形象设计工作,对外传递青励公益的创新理念以及维护青励公益良好的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

青励公益宣传部负责制作和维护青励公益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节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青励公益宣传部可以通过举办平面设计、视频剪辑、网站建设、新媒体运用等面向青励公益内外的培训活动进行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青励公益宣传部可以以前款规定的活动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进行人才培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青励公益执行长团队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