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励公益内部评价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流程

         第一节 工作站评价流程

    第二节 青励成员评价流程

    第三节 青励公益优秀、杰出志愿者评价流程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青励公益内部评价标准,为年度评优提供参考依据,激发青励公益运行活力,完善运行体系,青励公益人力资源部根据《青励公益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励公益内部评价对象为青励公益地方工作站,青励公益成员。

第三条

青励公益内部评价周期定如下:

第一学期为3月1日—8月31日;

第二学期为9月1日—2月末;

第四条

青励公益内部评价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人力资源部可以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每次内部评价开始前,人力资源部应当向执行委员会各部门收集本次评价工作站评分标准,同时制定本次评价成员评分标准,并面向各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日。

公示期内工作站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疑问,经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协商,并经执行长团队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评分标准。

第六条

每次评价结束后,所有获奖名单应当由人力资源部整理核查后提交至执行长团队审核无误后,面向青励公益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章 评价流程

第一节 工作站评价流程

第七条

执委会各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部从各部门收集并发布的最终工作站评分标准,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地方工作站进行评分,评分完成后将评分文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汇总各工作站得分后向执行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日。工作站可在公示期内向人力资源部反馈评分问题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协商决定是否更正工作站得分。

公示期结束,依据工作站分数排名对各工作站优秀志愿者名额进行确定及公示。

第二节 青励成员评价流程

第九条

各工作站、部门应在每次评价开始前按照人力资源部工作安排制定并提交青励成员评价方案。该方案由分管副执行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存档。

评价标准参考所在评价周期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个人评价评分标准》,同时鼓励独特性。

第十条

工作站、部门内部评价应按照人力资源部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果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优秀志愿者名额分配相关规定详见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三节 青励公益杰出、优秀志愿者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本部分评价范围为各工作站、部门优秀志愿者。

第十二条

本部分评价标准为《青励公益成员评价-个人评价标准》参选成员应按照人力资源部要求提交个人评价表及支撑材料,以工作站为单位汇总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执行核查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工作站评价奖项设置:

(一)“优秀工作站”即所有工作站评分中排名前15%。

(二)“成长工作站”即相较于上一评价周期排名有较大进步的工作站。评选流程为人力资源部提名至执行长团队,由执行长团队审核并决定是否颁发该奖项。

工作站排名采用上组限不在内原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内部评价设奖项“某工作站优秀志愿者”,名额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工作站排名在前15%,优秀志愿者名额为工作站成员数量的50%。

工作站排名在前15%-40%,优秀志愿者名额为工作站成员数量的40%。

工作站排名在前40%-70%,优秀志愿者名额为工作站成员数量的30%。

工作站排名在前70%-100%,优秀志愿者名额为工作站成员数量的20%。

部门内部评价设奖项“某部门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者名额未部门成员数量的50%。

分配比例为“最高比例”,即工作站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调整内部评优人数,但评奖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比例。

计算工作站可参与评奖人数过程中出现小数做进一位处理,具体名额应以人力资源部公示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奖项“青励公益杰出志愿者”,评选名额为候选人中评分排名前20%。

奖项“青励公益优秀志愿者”,评选名额为候选人中评分排名20%-50%。

划分区间遵循上组限不在内原则。

第十六条

在青励公益内部评价中,所有奖项由人力资源部颁发,颁发单位为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证书颁发流程详见《青励公益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青励公益执行长团队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